特稿:雷州市松竹镇东井上村二队集体土地侵占事件调查
雷州市松竹镇东井上村二队集体土地侵占事件调查
首席记者郑科授
在雷州市松竹镇东井上村二队,一块面积约14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,成了横亘在村民与村干部、法律与现实之间的“悬案”。30余年来,村民周保同、周保进兄弟将这片土地据为己用,从种植林木到计划建房,多次引发村民集体抗议。尽管历任队长、镇政府多次介入,问题却始终未解。2025年5月10日,记者实地调查发现,这场土地纠纷已演变为暴力威胁与法律对峙的公共事件。
土地权属争议:从集体资产到“私家领地”
涉事土地位于东井上村二队与沙坡村交界处,原属东井上村二队集体所有,曾用于种植花生、树木,1976年作为毛泽东主席逝世纪念大会场地。1981年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推行后,该地被划入东井上村二队集体资产,由东井上村二队集体统一管理。
然而,自1990年代起,周保同、周保进兄弟开始逐步侵占土地。村民回忆,周氏兄弟以“家庭承包”名义将土地占为己用,甚至通过砍伐林木、填土建房等方式强化控制。2023年初,两人砍光土地上所有树木,试图以“宅基地”名义确权,遭东井上村二队队民集体强烈反对。东井上村二队队长周炳成多次协调无果,镇政府虽口头承诺处理,却迟迟未见行动。
“这块地是东井上村二队集体共同拥有的,他们兄弟俩凭什么霸占了集体用地30年?”周妃林、周合三等村民说。2025年5月初,周保同、周保进兄弟俩将集装箱搬入工地,砌墙圈地,并霸气的对劝阻村民发出威胁说“谁来阻止就砍死谁!”
基层治理困局:30年投诉为何无解?
东井上村二队现任队长周炳成坦言,自2023年上任以来,他至少5次向松竹镇政府提交土地纠纷材料,但均未获实质性回应。“2023年5月,队长周炳成带领30多名村民到镇政府反映,当时松竹镇政府曾经答应处理,结果到现在都没下文。”
记者查阅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档案发现,涉事土地性质确为集体农用地,未办理任何合法建房手续。但松竹镇镇政府至今未对周保同、周保进兄弟俩的霸占行为采取强制措施。
“镇里可能担心激化矛盾。”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乡镇干部透露,周保同、周保进兄弟俩在村中势力较大,且土地纠纷涉及历史遗留问题,处理需谨慎。但法律界人士指出,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一条,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村集体,任何个人不得侵占。镇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,放任违法行为已涉嫌行政不作为。
法律与暴力交织:村民自救路在何方?
面对僵局,东井上村二队村民决定“抱团维权”。2025年5月12日,队长周炳成等村民代表再次向松竹镇政府递交联名信,要求依法收回土地,并追究周氏兄弟责任。村民们还计划联合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状告镇政府不作为。
村民代表周珠波、周炳极等表示,若司法途径受阻,将向湛江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镇村干部渎职。
法律专家分析,此案的关键在于:一是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是否完备;二是镇政府是否履行土地监管职责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六十二条,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。若周保同、周保进兄弟无法提供合法承包手续,其行为已构成侵权。
土地之殇背后的深层矛盾
东井上村二队土地纠纷折射出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多重困境:
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:1980年代土地承包制度模糊性,导致部分土地权属不清,为后来的争夺埋下隐患。
基层执法疲软:对长期违法行为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,削弱法律权威,助长“法不责众”心态。
村民自治失效:村集体决策机制失灵,队长缺乏执行力,村民维权渠道不畅。
“这块地不仅是1400平方米的争议,更是对基层权力运行的一次拷问。”此间政经观察人士郑林活指出,若公权力不能为集体资产护航,村民自治沦为“空架子”,农村稳定将面临更大挑战。
最新进展:镇政府回应与村民下一步行动
2025年5月11日下午,松竹镇党委书记梁超回应记者时称:“已安排驻点领导干部协调处理,将加快调查进度。”
但截至发稿,周保同、周保进兄弟仍在工地施工,未回应采访请求。
雷州市松竹镇东井上村二队村民已启动法律程序,计划向雷州市法院提交诉状。村民周炳成誓言:“哪怕耗尽最后一口气,也要把土地要回来!”
记者手记:谁来守护农民的土地权利?
从1976年的集体纪念地,到30年后的违建工地,东井上村二队的土地故事,是一曲充满悲怆的“权益挽歌”。当法律条文遭遇权力惰性,当集体资产沦为私人谋利工具,农民对土地的朴素信仰正在被消解。
中国农村土地法律体系以“集体所有、家庭承包”为核心,强调土地用途管制与农民权益保护。但在实践中,仍需警惕非法占地、强征强拆等问题。农民若遭遇土地权益侵害,应通过法律程序理性维权,同时要求政府部门严格执法,确保“土地公有制”不被扭曲。
此案的最终走向,不仅关乎1400平方米土地的归属,更将检验基层政府是否真正践行“土地公有制”承诺,以及司法系统能否为弱势者守住正义底线。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的当下,东井上村二队的土地之殇,亟待成为完善乡村治理的警示样本。
法律小贴士
中国农村土地管理涉及多部法律、法规及政策文件,核心围绕土地所有权、承包经营权、流转、征收及纠纷解决等环节。以下是主要法律法规及核心内容梳理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(2018年修正)
第十条: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也属于集体所有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2021年施行)
第二百六十条: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享有所有权。
第二百三十五条: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,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(适用于土地侵占纠纷)。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2020年修正)
第九条: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,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、管理。
第七十七条: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,责令退还土地、拆除违建,可并处罚款;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。
维权途径与法律救济
1、行政救济:向乡镇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局举报违法行为,要求责令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。
2、司法救济:提起民事诉讼(如土地侵权、合同纠纷);对政府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(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)。
3、仲裁途径: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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